2018-05-09 16:49:27 来源: 本站
刘红莲诉张啟兴、唐正仙、祥云县启兴煤矿、祥云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、祥云紫土田园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案例
<以债权转化为股权形式处理>
(一)首部
1.判决书字号
一审判决书: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(2014)大中民初字第140.141号民事调解书。
2.案由:民间借贷
3.诉讼双方:
原告刘红莲,女,1975年9月22日生,汉族,云南省祥云县人,住云南省祥云县下庄镇富民路33号。
被告张啟兴,男,1966年5月25日生,汉族,云南省祥云县人,住祥云县下庄镇老张营235号。
被告唐正仙,女,1966年8月15日生,汉族,云南省祥云县人,住址同上。系张啟兴妻子。
被告祥云县启兴煤矿。
法定代表人张啟兴,负责人。
住所地祥云县云南驿镇秒村。
被告祥云县云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张啟兴,公司经理。
住所地祥云县下庄镇老张营村。
被告祥云县紫土田园仓储有限责任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张啟兴,公司董事长。
住所地祥云县下庄镇老张营村。
4.审级:一审
5.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:
一审法院: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
合议庭组成人员:审判长:何晶平;审判员:任吉祥;审判员:赵凤中。
6.审结时间:
一审审结时间:2014年11月3日。
(二)基本案情
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4)大中民初字第140.141号民事调解书,调解书中被告张啟兴、唐正仙、祥云县启兴煤矿(负责人张啟兴)、祥云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(法定代表人张啟兴)、祥云紫土田园仓储有限责任公司(法定代表人张啟兴)归还原告刘红莲借款人民币1080万元及利息。调解书生效后,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,后原告刘红莲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祥云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,祥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中,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、存款的查询,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措施后,又因执行标的数额巨大,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暂难以处置,这让执行工作陷入困境,2014年至2015年间,祥云县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展执行工作,但是还是以无果结束工作,2015年2月9日,执行法官作申请人和解工作,是否同意被执行人以其在祥云县启兴煤矿51%股份中的30%股权作为担保,并于2015年12月1日前归还本案所有欠款及相应利息。被执行人也同意了执行法官的提出的方法。双方就本案又达成了和解协议。2015年3月24日,被执行人张啟兴表示无力归还本案中所欠欠款,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被执行人张啟兴将祥云县启兴煤矿51%的股权中30%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刘红莲,以折抵所欠申请人刘红莲在本案中的所有欠款及相应利息,即申请人刘红莲享有被执行人张啟兴在祥云县启兴煤矿51%股份中30%的股权。至此执行工作执行完结。
3.评析:
本案被执行人无存款、现金可供执行,且执行标的巨大,对已查封的财产暂处置困难。依法将申请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,抛砖引玉的执行措施,让以后的执行道路更加通畅。
作者:张学法
作者单位:祥云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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